洞头区政府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 件
洞 头 县 财 政 局
洞人劳社〔2011〕17号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洞头县财政局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县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县企业(包括个体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凡于201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8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⒈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⒊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县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县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照浙政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县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l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对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我县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我县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县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金 调整 通知
抄送: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北岙镇各社区,姜县长、倪副县长。
洞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