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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失业补助金申领办理指南

2021-09-18 10:43:48栏目:首页 > 社保医保

部门名称 市人力社保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587774813D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每月24号之前申请的,当月核准并发放失业补助金。每月24号之后申请的,于次月核准发放。
办理地点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7-89090326

咨询地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2幢2楼7号窗口)

咨询网址: 点此前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7-89090307

投诉地址: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科(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1001室)

投诉网址: 点此前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失业补助金申领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30514031001
受理机构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决定机构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委托部门 无委托部门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每月24号之前申请的,当月核准并发放失业补助金。每月24号之后申请的,于次月核准发放。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无需到现场办理 特别程序 无相关特别程序
权力属性 本级保留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市级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适用对象说明 无特定说明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涉及的内容 失业补助金申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不涉及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无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无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线下办事地点

具体地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2楼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申请需符合条件要求

数量限制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温人社发[2020]74号)

受理条件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社保部门或公安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必要

—

真实有效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31 号)第二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 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 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份

A4

必要

字迹清楚,填写规范,内容准确,表内信息与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致,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31 号)第二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 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 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社保部门或公安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必要
—

真实有效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31 号)第二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 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 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2

《失业补助金申领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份 A4 必要

字迹清楚,填写规范,内容准确,表内信息与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致,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31 号)第二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 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 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核—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依据法规条文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 人社部发〔2021〕29号
颁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条款内容
第六条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 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 浙人社发〔2021〕39号
颁布机关 省人力社保厅
条款内容
第六条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扩大到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如果您有疑问,请点击右侧电梯导航的“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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