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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办理指南

2021-09-18 15:21:50栏目:首页 > 社保医保

部门名称 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MB1685697R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办理地点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169-17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7-12345

咨询地址: 温州市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医保窗口;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169-171号窗口

咨询网址: 点此前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7-88926920

投诉地址: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A幢520监督检查处

投诉网址: 点此前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330736002004
受理机构 市医保中心 决定机构 市医保中心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委托部门 无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否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无 特别程序 无相关特别程序
权力属性 本级保留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市级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适用对象说明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涉及的内容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出国(境)带药备案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市医保中心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自然人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外出带药备案,应当如实向服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12345电话咨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不涉及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办结 审批结果名称 出国境带药系统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样本下载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无需送达
线下办事地点

具体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169-17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12345

具体地址: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医保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12345

申请需符合条件要求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本辖区患慢性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向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掌上、网上申请

(二)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的决定,现场或网上或掌上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办理依据法规条文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依据文号 浙人社发〔2016〕113号
颁布机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2017-01-01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省级统筹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省级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经省医保中心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凭相关资料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按规定报销;未经备案自行到以上地区定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理部分再增加10个百分点。
(二) 参保人员因故需要到省级统筹区外学习、工作或居住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在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三)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省医保中心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报销。
2.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其中,在直辖市、其它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自理部分再增加10个百分点。
3.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罹患疾病属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应及时向省医保中心备案,门诊治疗(含异地就医及转外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根据参保人员疾病谱变化情况,由省人力社保厅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适时调整规定病种范围。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参保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不超过1个月用药量。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出国(境)期间,该参保人员国内结算待遇暂停。
实施慢性病连续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为部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有效期最长12周的慢性病连续处方。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病种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依据文号 浙人社发〔2016〕113号
颁布机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2017-01-01
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其出国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出国(境)期间,该参保人员国内结算待遇暂停。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如果您有疑问,请点击右侧电梯导航的“咨询投诉”。
办理流程图
需要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
1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带药备案表》

3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非必要
—

核对真实信息

—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配药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函〔2002〕115号):“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配药,配药量确需超过浙劳社医〔2001〕105号文关于门诊配药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根据出国人员的病情合理确定配药量;同时参保人员需持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有效签证,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

—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份

A4

必要

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和就诊信息一致、核对携带药品明细、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公章。

—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配药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函〔2002〕115号):“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配药,配药量确需超过浙劳社医〔2001〕106号文关于门诊配药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根据出国人员的病情合理确定配药量;同时参保人员需持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有效签证,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安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1份

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审验

必要
—

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检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配药问题的复函》(浙劳社函〔2002〕115号):“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配药,配药量确需超过浙劳社医〔2001〕105号文关于门诊配药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根据出国人员的病情合理确定配药量;同时参保人员需持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或有效签证,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