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证监领域行政处罚(国家下发数据)信息
2021-05-26 19:59栏目:温州数据
处罚处理名称 | 处罚处理内容 | 处罚处理日期 | 处罚处理种类 | 处罚对象类型 | 处罚对象名称 | 处罚ID | 处罚决定书ID | 处罚机关 | 加密证件号码 | 实际处罚部门 | 信息类型 | 证件类型 | 真实证件号码 | 数据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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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昆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2017〕15号 \n\n\n 关于对海南昆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n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n\n海南昆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n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账号klsd11)宣传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四条规定。\n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n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n\n\n 海南证监局\n 2017年8月15日 | 2017/08/15 |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 0 | 海南昆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 122762 | 0 | 中国证监会 | 46000000026397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c60e5abbf69811e8bc8f008cfae30d70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n行政处罚决定书\n\n\n〔2014〕4号\n \n \n 当事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法定代表人李旭亮。\n 李旭亮,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n 黄冠志,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董事、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n 韦莉,女,1978年2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n 毛晓斌,男,1965年12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勉县。\n 祝炳忠,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n 黄灿光,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n 贾广平,男,1964年3月出生,时任勤上光电职工监事,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勤上光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n 经查明,勤上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n 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n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n 2008年9月28日至2011年8月29日期间,黄灿光和贾广平持有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顿照明)100%股权,并由黄灿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贾广平担任监事。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9月9日期间,黄灿光和贾广平控股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光电),并由黄灿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n 黄灿光自2007年12月12日至2010年12月10日担任勤上光电职工监事,贾广平自2007年12月12日至2013年4月1日担任勤上光电职工监事。\n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黄灿光和贾广平担任勤上光电监事及离任后的12个月内构成勤上光电关联自然人,在此期间,芭顿照明和品尚光电构成勤上光电关联法人。\n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n 2008年,勤上光电与芭顿照明发生的交易金额为15,735,273.51元(不含税);2010年,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为14,886,112.41元(不含税),2011年上半年,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为40,938,392.23元(不含税)。勤上光电2011年11月15日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未将芭顿照明和品尚光电作为关联方披露,亦未将相关交易列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n 2011年,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累计为47,897,918.90元(不含税)。勤上光电2012年3月20日公开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未将品尚光电作为关联方披露,亦未将相关交易列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n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总经理黄冠志、副总经理祝炳忠、财务总监毛晓斌、董事会秘书韦莉、监事黄灿光和贾广平。\n 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n 广州市松鼎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与勤上光电发生交易金额15,786,538.46元(不含税),为勤上光电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勤上光电《招股说明书》在披露2009年度内销前五大客户时,未披露与广州市松鼎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n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和财务总监毛晓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总经理黄冠志和副总经理祝炳忠。\n 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n 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n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副董事长黄冠志、副总经理祝炳忠、财务总监毛晓斌和监事贾广平。\n 上述违法事实,有勤上光电《招股说明书》、《2011年年度报告》、《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相关购销合同、财务资料,以及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n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n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n 一、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n 二、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n 三、对黄冠志、韦莉、毛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n 四、对祝炳忠、黄灿光、贾广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n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n \n \n \n广东证监局\n 2014年5月8日\n\n\n\n\n\n\n\n\n\n\n\n\n\n\n\n\n\n\n\n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稽查局、法律部、行政处罚委,\n 深圳证券交易所。\n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