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烟草行政处罚信息
2021-06-10 15:21栏目:温州数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主要违法事实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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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爱喜(薄荷)1条予以没收。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 | 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 被处罚人叶伟阳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桥下村桥下南路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82112199)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99WLD5E)。被查获的卷烟是案发几天前被处罚人回永嘉老家时在那边的一家卷烟店里购进的。被处罚人一共购进了爱喜(薄荷)1条,购进价是60元/条。被处罚人为牟取营利,而擅自将购进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至案发,卷烟尚未销售出去。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卷烟:爱喜(薄荷)1条为真品卷烟(非法进口卷烟)。 | 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乐烟专罚字[2018]第0106号 | 叶伟阳 | |||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5%的罚款,计2182.05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中国银行乐清市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20043296408094001-022101)。 | 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 被处罚人李木玲和丈夫李占炳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小港村小港西路5号-2共同经营乐清市北白象李木玲香烟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82112049)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99KF08W)。因店里卷烟不够卖,被处罚人让李占炳去回收一些放店里销售。2018年4月2日,李占炳骑电瓶车到乐清市盐盆街道的一些卷烟店回收卷烟,以191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软红长嘴)98条,以95元/条的价格购进牡丹(软)25条,以67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28条,共3个品种151条,进货总额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