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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烟草行政处罚信息(5)

2021-06-10 15:21栏目:温州数据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乐烟专罚字[2018]第0061号吴旭升处以进货总额6%的罚款计79.20元,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中国银行乐清市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20043296408094001-022101)。乐清市烟草专卖局被处罚人吴成申,1952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5206124915,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迎灯巷25号,现在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杏湾三村车站经营乐清市虹桥成申便利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412010410001A)和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2604008885)。上述卷烟是2018年3月6日,一个50多岁的玉环口音的中年男子送到被处罚人店里推销时被处罚人购进的,共购进黄金叶(爱尚)2条,价格140元/条;黄鹤楼(硬天下名楼)3条,价格140元/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乐烟专罚字[2018]第0059号吴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