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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烟草行政处罚信息(4)

2021-06-10 15:21栏目:温州数据

被处罚人高秀林在乐清市大荆镇台头村湖雾街100号经营乐清市湖雾秀林副食品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82105786)。2018年3月20日,被处罚人从一位本地中年男子(无法查实)处回收购进卷烟:中华(硬)49条、进价390元/条,计进货总额 19110元。为牟取盈利,被处罚人将上述卷烟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于2018年3月23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至案发,上述卷烟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18年4月8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编号:ICI2018040025),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乐烟专罚字[2018]第0089号高秀林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9%的罚款,计808.50元上缴国库;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n二、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中国银行乐清市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20043296408094001-022101)。乐清市烟草专卖局被处罚人林彩招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勤政路116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04118360)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2605173764)。案发前几天,被处罚人在店里从一上门回收的外地男子处(无法查实)购进:中华(软)3条,价格为550元/条,交易金额1650元。为牟取盈利,被处罚人擅自将上述卷烟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于2018年3月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2018年4月2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乐烟专罚字[2018]第0064号林彩招处以违法进货总额8%的罚款计386元,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中国银行乐清市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20043296408094001-022101)。乐清市烟草专卖局被处罚人吴旭升在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杏三村新兴路54号经营乐清市南岳吴旭升烟酒商行。被处罚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04119819)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86N0F6W)。上述卷烟是被处罚人在2018年2月22日至3月4日这段时间,在店里陆续从一些顾客手中回收购进的。在这期间被处罚人共计回收购进了黄鹤楼(硬天下名楼)10条,购进价格为140元/条;黄金叶(爱尚)10条,购进价格为140元/条;黄金叶(乐途)5条,购进价格为125元/条;泰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