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理指南
部门名称 | 市人力社保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0587774813D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42(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财务支付流程所用时限 |
办理地点 |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一楼社保医保专区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事项名称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30514020004 |
受理机构 |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42(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财务支付流程所用时限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在统筹地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向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涉及的内容 | 申请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准支付。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样本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代办员送达/无需送达 |
具体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一楼社保医保专区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88866656
具体地址: 温州市人力社会保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二楼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577-8886665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认定为工伤,有伤残等级,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社保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社保中心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
(三)市社保中心做出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支付的决定,通过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核定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1号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条款内容 | 第六十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 个月,六级25 个月,七级10 个月,八级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 个月,六级25 个月,七级10 个月,八级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