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指南
部门名称 | 市人力社保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0587774813D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工伤认定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
咨询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3071403900Y |
受理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工作日)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涉及的内容 | 本事项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法向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工伤保险处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法人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文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具体地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一楼办事大厅工伤认定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亡)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②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③属于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权限和受理范围;
④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聘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初诊)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居民身份证
《死亡医学证明书》
用人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能证明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
能反映受伤部位的工伤职工全身照片
受伤害职工近亲属身份证
近亲属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
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革命伤残军人证》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下班路线图
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诊断报告单
1、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如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核: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办结:经调查核实工伤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受理工伤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它的受理工伤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大 |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款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款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款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二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 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 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 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款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三款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认定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第一款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
依据文号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1 | 问: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书怎么办? 答:申请人可提供工作单位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受伤职工的上岗证(牌)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果都无法提供的,需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 |
2 | 问: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职工工伤认定的,职工个人能否自行申请? 答: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3 | 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4 | 问:申请人邮寄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经办机构的,请在邮寄材料的封面上注明“******(指办事事项名称)申请材料”。特别提醒!申请人邮寄的办事材料,在寄送途中存在遗失风险!如果寄送的申请材料中,具有原始档案等不能通过事后复原的材料,因寄送途中遗失,将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会造成隐私信息的泄露,因此,对重要申请材料,建议申请人向邮寄材料机构了解,如邮寄材料机构不能保证申请材料不被泄露、或不能排除材料寄送途中丢失可能的,不建议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
